第三章 中國的工資法律制度
(1)全國性工資管理立法體系的層次
第一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第二層:由國務院發布的法規
第三層: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
(2)《勞動法》的通過與執行
1994年7月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于1995年1月開始實施。
(3)《勞動法》關于工資管理的主要內容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2、 國家對工資總量進行宏觀調控,使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3、 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4、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規定,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企業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7、 勞動者加班,企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8、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4)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資管理的規章制度
1、 是涉及地區、部門工資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
2、 是對單個企業工資總額提取和使用的規定,如工效掛鉤;
3、 是貫徹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
4、 是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規定;
5、 是對各類性質不同的企業(如外商投資企業)和企業內部的不同人員(如經營者)的工資所作的單項性規定,以及對特殊崗位和特殊勞動條件下的工資的專門規定。
(5)我國國有企業工資宏觀調控的管理體制的層次
第一個層次:中央政府的調控;
第二個層次:為地區、部門依據國家的工資政策和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在自己的權限內對本地區、部門的企業工資進行調控;
第三個層次:是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
(6)企業在薪酬政策制定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最低工資體系保障制度的定義
指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強制規定用人單位(雇主)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下限以滿足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
(8)對企業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的理解
1、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和勞動特點,自主確定基本工資支付制度,可自主確定選擇實行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結構工資等工資制度,有權確定和調整本企業的工資標準。
2、自主確定合適本企業特點的具體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確定和處理對職工的考核和工資分配事宜。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實行計件工資或計時工資,可以實行月工資制,周工資制,日工資制,小時工資制。
3、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和處理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
4、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情況以及工資總額基金的支付能力,自主確定調整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可自主決計頂給職工升級或調整工資標準。
5、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企業有權決定企業工資水平。
(9)最低工資的含義
指勞動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時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10)最低工資的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
(11)工資支付形式
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12)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3)經濟補償工資計算標準
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14)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15)可以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 標準);
5、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6)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7)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8)應進行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部發[1994]532號文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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