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議案概述
議案,是有議案提出權的機構或人民代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的建議性公文。
1993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在修訂后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首次將“議案”列為國家行政機關法定公文文種,規定:“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訴事項。”
可以提出議案的,是國家權力機關的有關機構及人員以及人民代表。
總括而言,議案是一種特殊的公文,它是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審議使用的一種書面文件。
2.議案的特點
行文關系及辦理程序的法定性 議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法律或法規已作了明確規定。沒有獲得通過的議案,沒有任何法定效力。
行文內容的單一性和可行性 議案的內容必須單一,即一個議案提請審議一個事項。不具可行性的事項,不能作為議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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