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概述
決定是黨政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的指導性公文。
2.適用范圍
《辦法》規(guī)定:“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
《條例》規(guī)定:“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單選)
3.發(fā)展歷史
決定作為公文文種,最早見于1931年11月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地方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條例》之中,以后時廢時用。(多選)
4.決定的特點
內(nèi)容重要 決定一般都不是由個人作出的,而是由領導集團或權力機構針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的安排和部署,因而其內(nèi)容重要。
政策性強 決定涉及的問題重大,它公布后,對下級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活動有指導、導向作用,因而政策性極強。
有約束力 決定對有關人員具有約束力,它的執(zhí)行是帶強制性的。
5.決定的類型
指揮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學習〈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的決定》(1993年11月2日)
個案型 《國務院關于授予趙春娥、羅健夫、蔣筑英全國勞動模范稱號的決定》(1983年2月12日)是表彰先進的,目的是讓全國職工和知識分子向他們學習;《國務院關于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1987年6月6日)
知照型 人大常委會關于人大全體會議何時在何地召開的決定
6.決定的寫作
(1)決定的標題,由決定機構、決定事由、文種三部分構成, 在標題下面用括號標出作決定的日期,有的還標明由什么會議通過。
(2)決定的正文
◆ 指揮型的決定,一般由決定理由、決定事項、執(zhí)行要求三部分組成。
◆ 個案型的決定,一般由個案事實分析(即決定理由)、決定事項、期望要求三部分組成。
◆ 知照型的決定,只要把需要“廣而告之”的決定事項一一列出就可以了。
(3)決定的文字,要準確、鮮明、簡潔,以便于領會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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