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定、發布條例的機關的不同,條例可分為三類:
黨的中央機關制定的條例 適用于規范全黨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條例 適用于規范全國性的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如:《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1號發布)
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條例 適用于規范地方某一方面的工作。如:《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1995年4月14曰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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