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布機構和實際作用的不同,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
黨內規定 由黨的中央機關制定,適用于對黨內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規定。《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1997年5月16日印發)。
法規性規定 由有條件制定法規的機構(見“條例概述”部分)制定,適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個地方的某項工作作出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
—般性規定 機關團體對某些工作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屬法規性質,但在一定范圍內有規范作用。如:《xx大學關于優秀碩士生提前攻讀博士學位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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