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類文書中,條例、規定屬于黨的機關法定公文,已在第七章論述,這里只談談另外四種較常用的規章類文書。
(一)辦法
辦法和條例、規定一樣,同屬行政法規。但(辦法)規范的內容比(條例、規定)更具體、更細致,它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辦法的寫法基本上和條例、規定一樣,內容比較多的用“章條式”,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一般常見的是“條款式”,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共二十五條。
(二)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寫法一般也是“章條式”或“條款式”,但其第一條必須說明是哪個法律或法規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完全是為配合法律、法規的貫徹而制定的。
法律、法規必須概括,實施細則必須具體,便于操作。實施細則的內容,必須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相對應。
(三)章程
章程是一定的組織機構制定的確定組織原則或辦事原則的規章類文書。
章程可分組織章程和辦事章程兩大類。
組織章程系統闡明一個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方式、經費來源等等。
辦事章程是為辦理某項工作而制定的規章制度,一般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糾紛而又經常要辦的事情,才需要制定章程,以便辦事時有章可循。如《甲種外幣存款章程》、《xx大學助學基金使用章程》。
章程的形式也是“章條式”和“條款式”兩種。
政黨、較大的社會團體的章程多為“章條式”。
機構較小、涉及事務不很多的章程,可用“(條款式)”。
(四)守則
守則是特定范圍的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比如《中學生守則》是全國中學生都必須遵守的,《天津市民守則》是所有天津市民都應遵守的,等等。
守則因為需要有關人員都遵守,涉及的人比較多,因此必須簡短、精練、易記。其寫法多半是把內容概括為幾條,甚至是瑯瑯上口的若干短句或詞組,以便群眾容易掌握。
守則的寫法和條例、辦法、章程等規章文書有明顯的不同,簡潔易記是它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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