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公文整理(立卷)的范圍,就是要弄清楚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并處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哪些應該整理(立卷),哪些不需要整理(立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公文整理(立卷)工作中將那些具有一定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地保存下來,便于以后的查找利用。
公文整理(立卷)范圍的確定,應以國家檔案局頒發的《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和《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等文件的基本思想為指導,以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的真實面貌,便于本機關和國家各項工作的利用。
文書立卷的范圍,也就是文件材料歸檔的范圍。是指凡是本機關工作活動中所形成的已經辦理完畢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價值的收發文件、電報、會議文件、內部文件、電話記錄、會議記錄、本機關編印的出版物原稿,以及圖表、簿冊、聲像材料等文件材料,都必須進行整理歸檔,都屬于公文整理(立卷)與歸檔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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