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產稅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義:是對城鎮,工礦區的房產,向所有權人和承典人(出租房產的人)征收的一種稅。
2.征收意義:
(1)有利于加強房產管理,貫徹城市房屋政策,促進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賃關系,以搞好城市建設。
(2)有利于實現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2.納稅人:開征地區的產權所有人和承典人
3.計稅依據: (1)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0%至30%的損耗
(2)房租收入
4.稅率: (1)按余值計稅 1.2%
(2)按租金計稅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三)房產稅改革的設想☆
1.擴大征稅范圍,擴大到農村
2.改變計稅依據,即用房產評估值為計稅依據
3.調整稅率,適當提高稅率標準
四。契稅
(一)概述
1.定義:是在轉讓土地,房產權屬,訂閱契約時,由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
2.征稅范圍:是轉讓土地,房產權屬而訂立的契約
3.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產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4.稅率:為幅度稅率3%~5%
5.計稅依據: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和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的計稅依據為市場價格。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價格差額。
五。車船使用稅及其改革
(一)定義和意義
1.定義:是對行使于我國境內的車船按其種類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2.意義: (1)有利于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船管理
(2)有利于為進行建設改善公共道路和保護航道提供資金。
(3)有利于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
(二)征收制度
1.征稅范圍:行使于我國境內的車船(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3.計稅依據和稅額
(1)從量規定定額稅率 (2)對車輛從量規定幅度稅額P284 (3)對船舶統一規定分類分級固定稅額。
4.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5.改革: (1)擴大征稅范圍 (2)提高稅額水平 (3)調整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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