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制度
1、選舉制度――是選舉產生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的總稱。
2、普選制――所謂普選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地平等享有和自覦是指候選人需交納一定數量的競選保證金,如果選舉中所得選票達到
3、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是指選民遵循選舉法規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并親自投入票箱,選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開。
4、強制選舉――是指并非出自選民意志的選舉,即公民在選舉中難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給誰。
5、選民資格――是指公民參加選舉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
6、選舉保證金制度――是指候選人需交納一定數量的競選保證金,如果選舉中所得選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則可發還,否則由國家沒收。
7、選民登記――是指選民在行使選舉權之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機構進行登記,以確認選民身份。
8、地域代表制――是指把全國按地域劃分為若干個選舉區,按選舉區進行投票。
9、直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10、間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投票選出的選舉人選舉產生。
11、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只要在一個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即可當選。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兩種。
12、相對多數代表制――又稱為簡單多數制,即由獲得本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當選,無須超過半數或達到一定比例。
13、絕對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所獲得的選票必須超過本選區全部選票的半數以上方可當選。
14、多輪多數選舉制――是指在選舉中要進行兩輪以上的投票,在前幾輪中要求候選人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最后一輪由在上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得兩名候選人競選,獲得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15、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據參加競選得各政黨候選人所得的票數,按比例分配議席。
16、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選舉中分別采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選票計算方法。
17、競選――是指西方國家在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之前,各候選人為使自己當選而展開得爭奪選票得活動。
18、選舉監督――是指依法檢查選舉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違法與舞弊行為對選舉活動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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