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論理解釋:
指參酌刑法產生的緣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體系解釋:
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范意旨的解釋方法。
比較解釋:
指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擴大解釋:
指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通常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于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
文理解釋:
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
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刑法基本原則:
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范,具體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義,并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準則。
屬地管轄原則:
是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都有進行規制以維護本國秩序的權力。因此,一個國家對于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不管行為人是誰,都適用本國刑法。
屬人管轄原則:
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
保護管轄原則:
基本含義是,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本國公民的法益,就適用本國刑法。
普遍管轄原則:
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罪犯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
刑法的溯及力:
也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
刑法的適用范圍:
討論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空間效力)以及在什么時間內適用(時間效力)。
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是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法定犯是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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