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假想防衛: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屬于假想防衛。
防衛不適時: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
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避險過當:
避險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使避險行為客觀上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權益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對避險過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提前防衛:
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的情況下,預先對有犯意表示、犯罪預備而尚未馬上著手實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況,不是正當防衛,在理論上稱之為提前防衛,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衛挑撥:
行為人不是出于防衛的意圖,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圖,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對他人加以侵害的情況,在理論上稱之為防衛挑撥。
法令行為:
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正當業務行為:
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
被害人的承諾:
指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犯罪性的行為。
自救行為:
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
義務沖突:
指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
結果加重犯:
是指實施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生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因而對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結局所呈現的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
犯罪預備:
作為一種犯罪形態的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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