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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1.麻醉藥品
處方管理: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本院醫務人員的麻醉藥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準,并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患者須有病例,每次開藥后在病歷上記錄。用過的空瓶全部交回藥房。嚴格執行“五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賬冊、專冊登記。
處方限量: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憑“晚期癌癥患者麻醉藥品專用卡”每次發藥不超過5日用量。處方應保存3年備查。
2.精神藥品
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3.醫療用毒性藥品
毒性藥品的管理要做到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
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4.部分價格昂貴的藥品
作為貴重藥品也應專賬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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