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霧劑(sprays)系指含藥溶液、乳狀液或混懸液填充于特制的裝置中,使用時借助手動泵的壓力、高壓氣體、超聲振動或其他方法將內容物呈霧狀釋出,用于肺部吸入或直接噴至腔道黏膜、皮膚及空間消毒的制劑。按用藥途徑可分為吸入噴霧劑、非吸入噴霧劑和外用噴霧劑。
噴霧劑一般以局部應用為主,噴射的霧滴比較粗,但可以滿足臨床的需要;由于不是加壓包裝,噴霧劑制備方便,成本低。
噴霧劑適用于溶液、乳液、混懸液或凝膠等的噴射給藥,可用于鼻腔、口腔、喉部、眼部、耳部和體表等不同的部位。其中以鼻腔和體表的噴霧給藥比較多見,如一些抗組胺藥、抗交感神經藥和抗生素等常通過噴霧給藥來治療鼻腔的充血、過敏、炎癥或感染等;一些局麻藥、抗菌藥、止癢藥或皮膚保護劑的噴霧劑等可用于燙傷或曬傷;含抗菌劑、除臭劑和芳香劑的噴霧劑可用于口臭、喉痛和喉炎等;其他一些噴霧劑可用于運動員的傷痛或真菌感染等。噴霧劑也可以用作全身治療,如通過鼻黏膜豐富的毛細血管使藥物吸收進入體內。
噴霧劑在制備時,要施加較高的壓力,較液化氣體高,內壓一般在617.85~686.51kPa(表壓),以保證內容物能全部用完。容器的牢固性也要求較高,必須能抵抗1029.75kPa(表壓)的壓力。
噴霧劑要求性質要穩定。溶液型噴霧劑藥液應澄明,乳劑型液滴在液體介質中應分散均勻,混懸型噴霧劑應將藥物細粉和附加劑充分混勻,制成穩定的混懸劑。噴霧劑的附加劑和裝置中的各組成部件均應無毒、無刺激性,不與藥物發生作用。
《中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附錄規定
單劑量吸入噴霧劑應標明:
(1)每劑藥物含量;
(2)液體使用前置于吸入裝置中吸入,而非口服;
(3)有效期;
(4)貯藏條件。
多劑量噴霧劑應標明:
(1)每瓶總噴次;
(2)每噴主藥含量。并規定噴霧劑的檢查項目為:每瓶總噴次、每噴噴量、每噴主藥含量、霧滴(粒)分布、裝量差異、裝量和微生物限度;對于燒傷、創傷或潰瘍用噴霧劑要按規定進行無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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