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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受理的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8)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9)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的復議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 考點3: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1.一般期限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即兩個月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耽誤申請期限的
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考點1:訴訟受案范圍
1.受理機關:人民法院。
2.受案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4)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不受理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3)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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