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藥品價格與廣告管理
1.藥品價格管理依據及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1)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①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
②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
③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④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2)市場調節價: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2.醫療機構價格管理
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3. 禁止藥品回扣: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藥品廣告的審批和內容管理
(1)審批: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2)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3)藥品廣告禁止性規定:
①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②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特殊單位或個人作證】。
③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4)廣告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縣以上工商部門監管-廣告法)
5. 發布處方藥廣告的刊物要求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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