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do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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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業藥師注冊管理
(1)注冊機構
國家食藥監總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級食藥監部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2)執業范圍
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
機關、院校、科研單位、藥品檢驗機構不予注冊。
(3)注冊地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
(4)執業限制
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按照注冊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5)不予注冊
①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刑罰完畢不滿2年的;
③取消執業藥師資格不滿2年的;
④傳染病,精神病發。
2、執業藥師注冊程序
(1)首次注冊
(2)再次注冊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持證者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辦理再次注冊。
(3)變更注冊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為及時辦理變更注冊。
(4)注銷注冊
①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②受刑事處罰的;
③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④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
⑥無正當理由不在崗執業超過半年以上;
⑦注冊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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