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管理
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采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并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采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準后,到指定醫藥公司采購。入庫應按zui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柜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柜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藥品銷毀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柜加鎖并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兩年備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制劑。
8、建立完善的特殊藥品報廢銷毀制度。原則上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及舊安瓿等容器每年報廢一次,由藥劑科統計,醫院領導批準,報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銷毀,并詳細記錄處理過程,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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