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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管理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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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管理主管部門規定:
《中醫藥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條例中“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是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務院明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衛生部管理的主管國家中醫藥事業的國家行政機構”。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批準的“三定”方案,?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調整職能”是:按照國家醫藥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應集中力量加強中醫藥科技研究和人才培養,指導和管理各類(包括個體)中醫醫療保健機構,促進中醫中藥結合與中西醫結合,提高中醫醫療保健質量,振興中醫藥事業,推動中醫藥科學的國際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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