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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換發程序
類 |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
審批主體 | (1)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2)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藥監部門批準 |
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
期限 | 批發企業:30工作日 零售企業:15工作日 |
審查期限:30工作日 |
證件 | 《藥品經營許可證》: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 | 《藥品生產許可證》: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 |
換發期限 | (1)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屆滿,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證。 (3)終止經營藥品或關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
(1)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屆滿,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證。 (3)終止生產藥品或關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
變更期限 | (1)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2)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
(1)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2)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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