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供應保障制度
一:建立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的總體要求
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將建立規范有序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
1.深化藥品供應領域改革
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準上市的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如完成一致性評價。
2. 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 形成1家年銷售額超過5000億元的超大型藥品流通企業,藥品批發百強企業年銷售額占批發市場總額的90%以上。
3. 完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
完善以省(區、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機制,落實公立醫院藥品分類采購,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原則,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可采取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鼓勵跨區域聯合采購和專科醫院聯合采購。做好基層和公立醫院藥品采購銜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實施藥品采購“兩票制”改革(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鼓勵醫院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嚴格按合同回款。
4.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5.完善國家藥物政策體系
二、國家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
1、生產環節的重大改革政策
生產環節關鍵是提高藥品質量療效,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
①嚴格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優化審評審批程序,推進信息公開。②加快推進已上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給予政策支持。③有序推進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鼓勵新藥研發。④加強藥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⑤加大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動落后企業退出。⑥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保障藥品有效供應。
2、流通環節的重大改革政策
流通環節重點是整頓流通秩序,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①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健全城鄉藥品流通網絡。鼓勵中小型藥品流通企業專業化經營,推動部分企業向分銷配送模式轉型。鼓勵藥品流通企業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推進零售藥店分級分類管理,提高零售連鎖率。鼓勵藥品流通企業參與國際藥品采購和營銷網絡建設。
②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綜合醫改試點省(區、市)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率先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實行“兩票制”,爭取到2018年在全國推開。
③落實藥品分類采購政策,降低藥品虛高價格。
④加強藥品購銷合同管理,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⑤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⑥建立藥品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促進價格信息透明。
⑦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的優勢和作用,方便群眾用藥。規范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現有信息系統,開展藥師網上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
3、使用環節的重大改革政策
使用環節改革強調調整利益驅動機制,規范醫療和用藥行為。
①促進合理用藥。
②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統籌推進取消藥品加成、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等改革,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
③強化醫保規范行為和控制費用的作用。
④積極發揮藥師作用。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
三、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
短缺藥,又稱小品種藥,是指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不穩定、易出現臨床短缺的藥品。我國藥品短缺已經不再是改革開放前“缺醫少藥”的普遍性短缺,而是少數臨床必需的藥品供給質量和效率不高,供應保障政策不夠細化、相關環節銜接不夠順暢,部分藥品臨床供應緊張甚至短缺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患者用藥、危及群眾健康。為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更好地滿足人民健康和臨床合理用藥需求,要抓好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好低價藥、“救命藥”“孤兒藥”以及兒童用藥的供應問題。
根據《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我國將按照“分級應對、分類管理、會商聯動、保障供應”的原則,建立短缺藥品信息收集和匯總分析機制,完善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建設基于大數據應用的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平臺和短缺藥品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健全部門會商聯動機制,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監測預警機制和國家、省兩級應對機制。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實施定點生產、協調應急生產和進口、加強供需對接和協商調劑、完善短缺藥品儲備、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健全罕見病用藥政策等措施,既應對臨床必需、用量小、交易價格偏低、企業停產或臨床需求突然增加等問題,又要下力氣依法打擊各類不當行為,把涉及短缺藥品的各個環節信息打通、政策鏈條貫穿起來,綜合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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