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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各用兩位數表示。
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應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藥品有效期的標注以生產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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