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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質量侵權的法律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
1.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
2.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
3.對生產假劣藥或者明知假劣藥仍銷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等。受害人或其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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