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藥品管理立法與藥品監督管理
1.各技術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1)檢定、檢驗、復驗、抽驗、標定、批簽發、復核、鑒定等——中檢院;
(2)藥典、國家標準——國家藥典委員會
(3)藥品注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新藥)——藥品審評中心
(4)再評價、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參與擬訂、調整)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調整)非處方藥目錄——評價中心(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2.藥品管理法律體系具體分為:
(1)法律 |
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如:《藥品管理法》、《禁毒法》等 |
(2)行政法規 |
國務院制定如:《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 |
(3)地方性法規 |
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如:《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等 |
(4)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等 |
(5)地方政府規章 |
地方政府制定如:《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等 |
(6)中國政府承認或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 |
如:1985年我國加入《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等。 |
3.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公民信法。
注解:
“公”對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民”對應便民和效率原則;
“信”對應信賴保護原則;
“法”對應法定原則。
4.行政強制措施:“限制、查封、扣押、凍結”。
注解:“限制、查封、扣押、凍結”分別代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
5.行政強制執行記憶“派出所華伯代拍賣家畜”。
注解:
“派出所”代表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華伯”代表劃撥存款、匯款;“代”為代履行;“拍賣”為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家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6.行政處罰適用條件:未失效違法偽證,有責任依法處罰。
注解:
“未失效”對應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違法偽證”對應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有責任”對應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依法處罰”對應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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