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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規則
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如下。
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醫師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療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以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清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化學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在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為便于藥師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皮克(p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μl)”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與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濃度與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門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
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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