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間執業藥師管理進入新階段: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要求積極發揮藥師作用。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這意味著“十三五”期間執業藥師管理進入新階段,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具體我國對于執業藥師查處的主要政策和手段如下:
其一,零售藥店開辦或換證申請環節需要執業藥師。大部分省份在此環節出現執業藥師配備和在崗問題。但是,由于執業藥師在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分布不平衡,嚴格執行“無執業藥師關閉藥店”的規定,將使很多農村或偏遠地區藥店消失,所以一些省份對這種情況進行了變通處理。比如執業藥師多點執業、從業藥師替代執業藥師。筆者認為用好“執業藥師多點執業”這個政策,允許城市執業藥師在農村或偏遠地區藥店兼職更利于執業藥師的長遠發展。
其二,在日常監管環節,第一種管理措施是檢查證明執業藥師在崗的資料,比如社會保險記錄、上崗證書之類。第二種管理措施是查執業藥師有沒有審核處方藥的處方,有的地區曾經嘗試用技術手段(互聯網實時監管、指紋識別審方等)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后者除了形式上審核處方外,還應該更實質性地每隔一段時間考查審方執業藥師的業務能力。比如聘請有臨床藥學背景的藥師抽查所審核的處方,詢問審方執業藥師的審核過程。這樣既可以核實執業藥師是否真實在崗,也可以保證執業藥師真正執業,從而促進執業藥師執業的良性發展。第三種措施是藥品經營企業內部監督舉報制度,比如海南省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的舉報內容包括“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執業藥師在其他企業兼職、掛靠”。
其三,在GSP飛行檢查環節,近年來,有很多“掛證”執業藥師被通報,但是處罰措施震懾力度不夠,不足以抑制“掛證”行為。一些“掛證”人員鉆制度漏洞,此地出事后,可以想辦法到異地“掛證”。國務院出臺的誠信體系建設如果實現誠信記錄全國可查,相信對于制止“掛證”行為會有很大的作用。
其四,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準入環節,其中在準入環節,大部分省份對在崗執業藥師提出了要求,重點核查的是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但是,這項措施可能會阻礙農村地區或偏遠地區的藥店進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因為很多藥店收入低,根本就買不起社會保險。所以,對于這種情況,需要研究更合適的審核執業藥師在崗情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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