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藥監局發布了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執業藥師配備有了新要求:四階段推進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七統一”企業有新的配備要求!這對執業藥師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在最近幾年里,藥店對執業藥師的需求會進一步加大!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 25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明確細化執業藥師配備標準,加快推進執業藥師培養,逐步解決我區執業藥師隊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部分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的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關于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自治區藥監局關于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健康發展意見(試行)》以及7個配套文件(以下簡稱“1+7”)的指導作用,2025年底前,實行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政策,2026年起,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以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滿足實現“健康新疆”戰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工作任務
在轄區內分階段、分區域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穩步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著力解決我區執業藥師發展不平衡不到位的問題,探索建立多部門政策聯動機制,大力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隊伍建設,持續提升藥事服務能力水平和綜合素養,充分發揮執業藥師在指導合理用藥與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的重要作用,為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保駕護航。
工作階段
執業藥師是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和提供藥學服務的專業力量,是公眾安全用藥的重要保障。要堅持和完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堅持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依法配備使用要求。新開辦的企業,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從業藥師的使用仍執行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印發的《關于藥品零售企業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的通知》(新食藥監藥化(2016) 101號),執業資格期限順延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區轄區范圍內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分為四個階段分步推進。
(一)過渡階段初期(2021年4月1日一2022年12月31日)
1.藥品零售企業(單體藥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營業時必須有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2.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已實現“七統一”(統一品牌標識管理、統一藥品質量管理、統一采購管理、統一配送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網絡信息管理、統一服務質量管理)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按照“1+7”政策要求,可以運用“互聯網+”開展電子處方和連鎖總部執業藥師集中審方藥事服務,對其所屬門店開展處方審核和用藥指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對所屬門店執業藥師進行優化配置管理,將其注冊到連鎖總部。
3.已實現“七統一”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連鎖總部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其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其所屬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者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含非臨床藥學)以上職稱資格。
4.已實現“七統一”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執業藥師集中審方藥事服務室的執業藥師配備。
①連鎖企業開辦門店在20家以內的,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中藥類執業藥師配備應不少于執業藥師總數的30%。
②連鎖企業開辦門店超過20家的,每增加15家門店(不足15家按15家計算)必須至少增配1名執業藥師,其中中藥類執業藥師配備不少于執業藥師總數的30%。
5.鄉鎮、農村轄區的藥品零售企業、連鎖門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者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士以上職稱資格,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6.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實現“七統一”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所屬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配備駐店執業藥師的數量,不少于其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數量的60%。
(二)過渡階段中期(2023年1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
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已實現“七統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所屬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配備駐店執業藥師的數量,不少于其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數量的80%。駐店執業藥師與連鎖總部集中審方藥事服務互補配備使用,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三)過渡階段后期(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日)
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已實現“七統一”標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所屬連鎖門店(含特許加盟店)均應配備駐店執業藥師。可以由駐店執業藥師為主、連鎖總部集中審方藥事服務為輔,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四)過渡階段結束(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對不按照規定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依法核減其經營范圍,不得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配備經過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可經營乙類非處方藥。
人員培養
《藥品管理法》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指執業藥師,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一)藥品零售企業、連鎖總部應加大對執業藥師的培養和繼續教育培訓,持續提高其服務能力水平和綜合素養,充分發揮執業藥師在指導合理用藥與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單獨劃定護士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人社廳發(2019) 77號)規定,對南疆四地州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單獨劃定合格標準,核發職業資格證書,在南疆四地州執業。單獨劃線的成績合格證明,自頒發之日起3年內,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工作要求
(一)堅持政策引領,推進貫徹落實。各級市場監管局(藥監部門)應當適時組織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相關培訓,解讀法規政策,指導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持續促進執業藥師更新專業知識,逐年提升本轄區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
(二)嚴格審核把關,做好監管工作。各級市場監管局(藥監部門)要加強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和藥學技術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關信息檔案,督促其盡職履責,規范經營行為。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同時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三)提升專業素養,強化隊伍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人社部執業藥師能力與學歷提升工程實施要求,通過藥師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積極宣傳并推進工程落地,提高執業藥師學習的積極性和接受繼續教育的便利性,增強執業技能和藥學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