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在分段監管的體制下,食品安全由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監管,并承擔責任。
一、衛生行政部門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其職責包括:一是進行常規的監測,具體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二是進行非常規的監測。在接到其他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后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二)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負責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依申請進行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這一工作貫穿于從田地到餐桌的整個監管過程。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考慮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對農產品的安全性評估作出了規定,為了做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食品安全法規定: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2.依申請進行的安全性評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外,還負責對一些單位或者個人的特定行為進行安全性評估,以保證食品安全。具體包括:
(1)對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的活動進行安全性評估。
(2)對進口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和首次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行安全性評估。
(三)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
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其他部門不得再制定針對食品的任何強制性標準。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衛生部門應當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2、對現行的有關規定進行整合。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等在內的各種食品標準。食品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統一發布,供公眾免費查閱。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發布,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向衛生部門提供國家標準,即GB的號段,供衛生部門進行編號后發布。
4、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修訂。一旦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對照檢查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認為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5、食品安全標準中有關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限量的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的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6、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7、關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制定、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過程中,應當參照執行上述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
(四)負責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布。同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獲知上述這四類重要的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
(五)負責制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六)負責牽頭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確由衛生部門來牽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具體職責是:
1.及時報告。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上報,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
2.及時采取處置措施?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1)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2)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3.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組織進行事故責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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