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tianyuji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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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 細目 | 要點 |
一、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醫師執業注冊及其執業條件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適用條件及法定要求 | ||
(5)對不予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范圍與要求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二、母嬰保健法 | 1.概述 | 立法宗旨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 |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 |
(2)孕產期醫學指導 | ||
(3)終止妊娠 | ||
(4)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
(5)產婦、嬰兒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 |
(2)鑒定人員 | ||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6.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三、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原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 |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 ||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傳染病控制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 | |
(2)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 ||
(3)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的管理性規定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四、病原微生物實驗墨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概述 | 實驗活動的含義 |
2.病原微生物的分類與管理 | (1)病原微生物的分類 | |
(2)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的條件 | ||
五、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艾威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六、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1.概述 | (1)疫苗的含義 |
(2)疫苗的分類 | ||
2.疫苗接種 | (1)疫苗接種的管理 | |
(2)疫苗接種的要求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含義 | |
(2)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
(4)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與賠償 | ||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八、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 1.概述 | (1)食品與食品安全的概念 |
(2)食品安全法調整的范圍 | ||
(3)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 ||
(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工及其職責 | ||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概念 | |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 | ||
(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技術機構的職責 | ||
(4)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 ||
(5)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時需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 ||
(6)食源性疾病信息的報告 | ||
3.食品安全標準 | (1)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 |
(2)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 ||
(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 | ||
(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職責 | ||
4.食品生產經營 | (1)食品生產經營的要求 | |
(2)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
(3)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要求 | ||
(4)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的要求 | ||
(5)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 ||
(6)被召回食品的處理 | ||
5.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n)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 | |
(2)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通報 | ||
(3)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
6.監督管理 | (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 |
(2)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 ||
(3)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 ||
7.法律責任 | (1)食品檢驗機構及其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 | |
檢驗報告的法律責任 | ||
(2)食品安全監菅部門違反規定向消費者推薦 | ||
食品的法律責任 | ||
(3)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報告的法律責任 | ||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 ||
九、職業病防冶法 | 1.概述 | 職業病的含義 |
2.前期預防 | (1)職業衛生的要求 | |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 ||
(3)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報告 | ||
3.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保障 | (1)職業禁忌的含義 | |
(2)職業病診斷的因素和規則 | ||
(3)職業病報告制度 | ||
(4)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 ||
4.監督檢查 | (1)監督檢查措施 | |
(2)臨時控制措施 | ||
(3)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要求 | ||
5.法律責任 | (1)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_ | ||
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 1.概述 | (1)公共場所的范圍 |
(2)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 ||
(3)公共場所衛生項目 | ||
(4)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 | ||
2.衛生管理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內容 | |
(2)從業人員衛生培訓 | ||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 ||
(4)公共場所衛生要求 | ||
(5)危害健康事故的處置與報告 | ||
3.衛生監督 |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 | |
(2)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審批程序 | ||
(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和延續申請 | ||
(4)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 | ||
(5)監督檢查依據與方法 | ||
(6)臨時控制措施 | ||
4.法律責任 |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一、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概述 | 學校衛生工作的任務 |
2.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 (1)學校衛生管理機構 | |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任務 | ||
3.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職責 | |
十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1.概述 | 適用對象及其含義 |
2.衛生管理 | (1)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 |
(2)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管理 | ||
3.衛生監督 | (1)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 | |
(2)飲用水污染及處理 | ||
十三、藥品管理法 | 1.概述 | 藥品的含義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藥品監督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 |
4.法律責任 | 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 |
十四、處方管理辦法 | 1.概述 | 處方的概念 |
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書寫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 | ||
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1)開具處方的規則 | |
(2)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 |
6.法律責任 | 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五、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1.概述 | (1)乳品的概念 |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職責 | ||
(3)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 | ||
(4)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 ||
(5)風險評估的要求 | ||
2.監督檢查 | (1)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 |
(2)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公布與通報 | ||
十六、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 1.概述 | 碘缺乏危害的概念 |
2.碘鹽的加工、運輸和儲存 | (1)國家衛生標準的制定 | |
(2)碘鹽包裝的要求 | ||
3.碘鹽的供應 | (1)碘缺乏地區范圍的劃定 | |
(2)碘鹽供應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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