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tianyuji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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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 細目 | 要點 |
一、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醫師執業注冊及其執業條件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適用條件及法定要求 | ||
(5)對不予注冊、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范圍與要求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概述 | 醫療機構的含義 |
2.醫療機構執業 | (1)醫療機構執業要求 | |
(2)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 ||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概述 | (1)條例的適用范圍 |
(2)醫療事故的含義 | ||
(3)處理醫療事故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 ||
(4)醫療事故的分級和分級依據 | ||
2.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 (1)病歷書寫、復印或者復制 | |
(2)告知與報告 | ||
(3)病歷資料的封存與啟封 | ||
(4)尸檢 | ||
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 (1)鑒定的提起 | |
(2)鑒定組織及其分工 | ||
(3)鑒定專家組的產生和組成 | ||
(4)鑒定原則和依據 | ||
(5)鑒定程序和要求 | ||
(6)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 ||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4.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 (1)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的處理 |
(2)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解決及要求 | ||
(3)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 ||
5.醫療事故的賠償 | (1)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及要求 | |
(2)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的因素 | ||
(3)醫療事故賠償項目、適用標準和計算方法 | ||
(4)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結算和支付人 | ||
6.罰則 | (1)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3)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4)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 ||
四、母嬰保健法 | 1.概述 | 立法宗旨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 |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 |
(2)孕產期醫學指導 | ||
(3)終止妊娠 | ||
(4)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
(5)產婦、嬰兒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 |
(2)鑒定人員 | ||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6.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五、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原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 |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 ||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傳染病控制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 | |
(2)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 ||
(3)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的管理性規定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六、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含義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八、藥品管理法 | 1.概述 | 藥品的含義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藥品監督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 |
4.法律責任 | 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 |
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概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含義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 (1)臨床使用原則 |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 | ||
十、處方管理辦法 | 1.概述 | 處方的含義 |
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書寫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 | ||
(1)處方權的取得 | ||
3.處方權的獲得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1)開具處方的規則 | |
(2)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 |
6.法律責任 | 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一、獻血法 | 概述 | 立法宗旨 |
2.醫療機構的職責 | (1>醫療機構用血管理 | |
(2)醫療機構用血要求 | ||
3.法律責任 | (1)血站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二、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 | 1.概述 | (1)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 |
(2)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 ||
(3)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
2.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1)未盡到說明義務 | |
(2)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 ||
(3)泄露患者隱私 | ||
3.緊急情況醫療措施的實施 | 緊急情況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 |
4.病歷資料 | (1)病歷資料的填寫與保管 | |
(2)病歷資料的查閱與復制 | ||
5.對醫療行為的限制 | 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 干擾醫療秩序和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法 | |
律后果 | ||
十三、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1.概述 | (1)放射診療的概念 |
(2)放射診療的分類 | ||
2.執業條件 | (1)開展放射診療的基本條件 | |
(2)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 ||
(3)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的設置 | ||
3.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 (1)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的要求 | |
(2)放射診療場所防護要求 | ||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防護要求 | ||
(4)對患者和受檢者的防護要求 | ||
(5)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和實施 | ||
(6)放射治療的原則和實施 | ||
(7)放射事件的處理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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