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物使用的監督管理:
1)超常處方3次以上→限制處方權→仍連續2次超常(無正當理由)→取消處方權。
2)以下情況直接取消處方權
①被責令暫停執業;
②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③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④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2.衛生法的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3.公共衛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眾健康為中心,以預防為主要途經或方法,實現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職責。
4.疫情控制中,對病人及攜帶者,給予隔離,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在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5.傳染病分類(甲類、乙類、丙類):
甲類:鼠疫、霍亂;
乙類:主要是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6.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7.甲類、乙類甲管傳染病2小時內上報;剩下的所有的病情需要在24小時內上報。
8.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9.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10.職業病法律責任
(一)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的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二)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三)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②不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③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1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下列需要報告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②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③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④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12.預防接種: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需辦理接種證。
13.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14.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疫苗管理法》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②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③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④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⑤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⑥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15.《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16.婚前醫學檢查內容: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17.《母嬰保健法》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母嬰保健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18.《母嬰保健法》違反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1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下列需要報告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②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③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④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20.疫區的封鎖適用于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
21.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是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2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23.《獻血法》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24.《獻血法》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ml,最多不得超過400ml,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6個月。
25.《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雙方自愿協商;②申請人民調解;③申請行政調解;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26.醫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1)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2)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3)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4)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5)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6)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28.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②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9.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的設置:放射性核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30.假藥與劣藥:
假藥: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③變質的藥品;④藥品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劣藥:①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②被污染的藥品;③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藥品;⑤超過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⑦其他不符合標準的藥品。
3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西藥、中成藥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32.《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33.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34.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35.處方權的授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內容來源: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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