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法的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2.公共衛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眾健康為中心,以預防為主要途經或方法,實現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職責。
3.疫情控制中,對病人及攜帶者,給予隔離,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在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4.傳染病分類(甲類、乙類、丙類):
甲類:鼠疫、霍亂;
乙類:主要是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14.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②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5.假藥與劣藥:
假藥: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③變質的藥品;④藥品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劣藥:①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②被污染的藥品;③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藥品;⑤超過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⑦其他不符合標準的藥品。
16.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西藥、中成藥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17.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內容來源: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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