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師法經過三審獲得通過,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這在激勵廣大醫師群體士氣的同時,也為我國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帶來了推動力。
01、從行業管理走向社會治理
截至2020年年底,我國共有醫師408.6萬人,每千人口醫師數達到2.9人。2020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人次數達到77.4億,我國醫師隊伍支撐起世界上最大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健康中國建設深入推進,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解決。醫師考試和注冊管理制度等需要進一步完善,醫師執業規則需要進一步明確,使醫師隊伍更加符合時代和改革發展要求。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需要進一步保障,以增強醫師執業的安全感、獲得感、榮譽感。針對基層醫師隊伍薄弱、中醫藥服務體系和公共衛生體系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制度措施加以解決,同時,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也需要上升為法律規范。
醫師法修訂時間軸: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回應修改執業醫師法的議案時表態,修改執業醫師法是必要的,將進一步加強調研,待時機成熟時啟動執業醫師法修改的立法工作。
2019年,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提請審議的《國務院關于醫師隊伍管理情況和執業醫師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醫師的管理方式、執業模式不斷創新發展,迫切需要適當修訂完善執業醫師法。
今年1月,醫師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醫療衛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艷林表示,新修訂的醫師法對行業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進行了回應,多維度架構了醫師管理制度,從行業管理走向社會治理,體現了醫改和健康中國建設相關要求。“比如,為進一步加強緊缺專業醫師培養,醫師法明確,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在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方面,醫師法規定,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對于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醫師法明確,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
業界普遍認為,醫師法積極總結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規定國家建立適應現代化疾控體系的人才培養和使用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對臨床醫師進行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對公共衛生醫師進行臨床醫學業務培訓,促進醫防融合,為應對新發、突發傳染病進一步夯實人才基礎。
02、一系列亮點引發關注
醫師法增設“保障措施”專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表彰獎勵、良好執業環境和醫療秩序維護、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方面明確相關保障措施;
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為大專并規定相應過渡機制;
完善考核和評價機制,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定和崗位聘任制度的重要條件;
完善醫師執業規則,規范醫師多點執業、互聯網診療,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的管理……一系列亮點引發各方關注。
“醫師法在保障醫師執業安全方面的力度加大。”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利強表示,醫師法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這些內容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相關條款相呼應,并且強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將“醫鬧入刑”的法律規定,對防止暴力傷醫、維護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來,中醫與西醫的診療范圍是醫生與衛生執法部門比較糾結的問題。臨床類別的醫師能不能使用中醫藥?中醫類別的醫師能不能在臨床內、外科工作?“醫師法明確,‘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西醫可以用中醫藥,中醫也可以在綜合醫院臨床科室工作。”曹艷林說。
近年來,醫師在公共場所遇緊急情況予以施救的情況時有發生,但也存在一些爭議。有醫生在高鐵上救人被要求出示醫師證;云南昆明一位護士為街頭倒地的男孩實施胸外心臟按壓,卻引發了對其急救操作專業性的質疑;一名村醫因緊急施救造成他人肋骨骨折后遭遇索賠。
“醫師法明確,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立法鼓勵了醫師救助他人生命的積極性,有助于打消救人的顧慮。”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鄭雪倩是修法過程中的咨詢專家,她指出,醫師法不是一部單純規范醫生行為或者保障醫生權益的法律,“看似給醫生立法,實則關乎百姓的生命與健康”。
03、期待釋義有更詳細說明
“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約束與權利賦予,實際都是保障生命與健康的體現,醫師法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鄭雪倩表示,醫師法規定“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對臨床中經常遇到且容易引發醫患沖突的超說明書用藥問題進行了法律規范。
但也有業界專家注意到,執業醫師法中有明確表述的“實驗性臨床醫療”,在醫師法中被“醫師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的表述替代,“每個病人的情況都不一樣,也難以要求醫生開展的每一例治療都是研究,相關提法的改變是否會讓醫生在治療中變得縮手縮腳,值得觀察。今后公布的醫師法釋義對此應進一步明確”。
由行業協會承擔醫師管理職責,這一規定在業界引發討論。2016年,作為先行者,深圳市通過立法將醫師執業注冊、登記和備案職責交由深圳市醫師協會負責,走出了執業醫生“業必歸會”的方向。“稍感不足的是,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在醫師法中沒有太大的突破。醫師法明確,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曹艷林說,這可能與我國醫師行業協會體系有待完善、功能還不能滿足需要等現實情況有關。
在醫師執業注冊和多點執業方面,醫師法沿用了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并明確,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有業界專家認為,雖然醫師法支持先前國家出臺的多點執業政策,并要求第一執業點醫療機構對醫生到基層多點執業給予“支持并提供便利”,但“如果人事制度、薪酬制度、醫院管理制度沒有相應改革,醫生仍是‘單位人’,那么多點執業仍將有一定難度”。
根據醫師法,醫生“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曹艷林說:“這個規定實際上為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流動以及多點執業,從法律上打開了另一條通道。”
專家坦言,對法律條文中一些“業界注意”的地方,期待醫師法釋義能夠有更詳細的說明,從而讓法律規定落地、落實、落細。
來源:摘自湖南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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