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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參與有組織作弊情形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考生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試作弊行為,現對《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二項中關于考生“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區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
一、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前,通過考試作弊組織購買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場內使用的考試作弊工具(如無線通訊工具或設施等),在考試期間違規帶入考場并在考試過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前,與參與考試工作的考務管理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實施作弊行為的。
三、考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衛醫考委發[200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醫師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從事和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的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對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三條 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領導下,考區、考點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并依據本規定,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醫師資格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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