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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考區、考點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六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考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區、考點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考區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考區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考區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告,并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的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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