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醫生的權利與義務
1.醫生的權利
(1)醫生的診治權:醫生的診治權是法律所賦予的,也是醫生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醫生診治權利的獲得,其基本條件是經過正規培訓并經過職業醫師資格考試被認定合格。醫生的診治權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①行使權利的自主性。
②行使權利的權威性。
③行使權利的特殊性。
(2)醫生的特殊干涉權:醫生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權利。特殊干涉權適用范圍有:
①對精神病患者、意志喪失和自殺未遂等患者拒絕治療時,醫生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權,強迫治療或采取措施控制其行為。
②人體試驗性治療時,雖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對一些高度危險的試驗,醫生必須以特殊干涉權保護患者利益。
③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情,但當了解后不利于診治或產生不良影響時,醫生有權隱瞞真相。
(3)醫生的工作、學習權:為了不斷提高醫生業務水平,保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醫生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受保護的權利,有接受合理報酬的權利,有獲得進修、考察、深造的權利。
(4)醫生的參與權:醫生有權關心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對預防保健、環境保護、精神衛生等方面問題提出建議和參與實施。醫生有權參與國家衛生戰略目標、方針、政策的制定,并充分發表意見。
2.醫生的義務
(1)為病人盡職盡責,維護病人的健康,減輕其痛苦:醫生的一切行為都要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復,不能因各種理由推卸為患者診治的責任。醫生有責任以醫學知識和治療手段,盡最大努力減輕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醫生為病人盡義務應該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自覺地履行職責,把它變成自覺的行為。
(3)醫生有解釋、說明病情和醫療保密的義務:醫生有責任向患者說明病情、診治、預后等有關醫療情況。在解釋說明時,既要讓患者了解有關情況,又要避免對患者造成心理上的傷害。同時,醫生還有醫療保密的義務。
(4)醫生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醫生不僅為病人個體盡義務,還要對他人、社會盡義務。
(二)患者的權利與義務
1.患者的權利
(1)平等的醫療權:人類生存的權利是平等的,因而醫療保健享有權也是平等的。
(2)疾病的認知權: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
(3)知情同意權:患者對醫生的診治手段(包括人體試驗)有權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危險,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實施。
(4)訴訟權與獲得賠償權。
(5)要求保護隱私權:患者對于自己的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隱私.有權要求醫務人員為其保密。
(6)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患者生病、住院而獲得醫療機構的證明后,有權根據病情的性質、程度和預后情況,暫時或長期地免除服兵役、高空或坑道作業以及其他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得到相應的福利保障。
2.患者的義務
(1)保持和恢復健康的責任:患者有責任選擇合理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健康,減少疾病的發生。
(2)積極接受、配合診治的義務:個人的健康不是單純的個人私事,而是與他人、社會有密切關系,如傳染病、性病、遺傳性疾病等,如不積極接受、配合診治就會給社會帶來影響。
(3)遵守醫院各種規章制度的義務:遵守醫院各種規章制度包括遵守探視制度、衛生制度、陪護制度、按時交納醫藥費用的規定等。
(4)支持醫學科學發展的義務:為了提高醫學科學水平,醫務人員需要對一些疑難病、罕見病進行專題研究,以探索診治的有效辦法,需要患者的協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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