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指標到校志愿填報和錄取工作
指標計劃的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進行,先進行指標計劃投檔錄取,再進行統一招生計劃投檔錄取。指標計劃招生設3個指標到校志愿,與其他批次志愿同步填報。享有指標生報考資格的考生,可填報分配到本校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標計劃志愿。享有指標生報考資格的考生,指標計劃報考和錄取不受是否跨區影響,按其學籍所在區進行,其在獨立招生、提前批統一錄取和后續批次按跨區生錄取。
指標計劃投檔錄取規則與我市普通高中學校統一投檔錄取規則保持一致,如志愿優先原則、同分排位規則、宿位限制規則等。示范性普通高中以近3年在提前批公辦公費錄取最低分數的平均值下降20分為該校指標計劃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計算時去尾取整)。考生的投檔分數只取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不含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各項加分和照顧錄取(下同)。投檔時,根據送生學校分得的每所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標計劃數,按考生填報該校志愿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投檔錄取。每所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標計劃的錄取分數以送生學校為單位在廣州招考網進行公布。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標計劃在指標計劃的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未能完成,則將剩余的指標計劃(含宿位)并入該校提前批統一招生計劃進行投檔錄取。
各區教育局、各初中學校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將招生政策、時間進程、志愿填報、錄取辦法等信息準確、全面地傳達給廣大考生和家長,及時解疑釋惑,確保今年指標到校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
1.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2016年廣州市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部分招生指標直接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9號)
2.2016年指標到校工作日程安排表
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
附件1
2016年廣州市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
部分招生指標直接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實施辦法
為推動廣州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促進教育公平,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要將優質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以及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粵教職函〔2012〕51號)“公辦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級普通高中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公費招生名額,按初中學校在校生數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直接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含民辦)學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州市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部分招生指標直接分配到初中學校(以下簡稱“指標到校”)的實施辦法。2016年起正式實施。
一、工作目的
“指標到校”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是我市依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政策精神,探索普通高中多種招生錄取方式的新舉措,目的是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入學需求,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則
“指標到校”工作以穩妥、務實、分步推進為原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市招考部門組織實施,即統一劃定分配比例、統一招生工作進程,堅持招生政策和辦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實行“陽光招生”。
三、相關范疇的確定
(一)招生學校:廣州市所有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含通過初期督導驗收的創建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示范高中”)。2016年至2018年指標分配的比例是示范高中當年招生總計劃的30%。有多個校區的示范高中,按校區分配指標計劃。
(二)送生學校:廣州市十二個區(縣級市)的初中學校(含民辦學校,不含特殊學校,以下簡稱“初中學校”)。省、市屬學校初中部按屬地管理原則,在畢業生學籍所在區(縣級市)參與指標分配。
(三)分配范圍:省、市屬示范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對象為全市范圍內所有送生學校,即省、市屬示范高中指標生面向全市分配;區(縣級市)屬示范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對象為本區(縣級市)范圍內的送生學校,即區(縣級市)屬示范高中指標生面向本區(縣級市)分配。
(四)報考條件:報考示范高中指標計劃的學生,是具有廣州市戶籍(含政策性照顧借讀考生)、本校完整三年學籍并在本校就讀到畢業的初中應屆畢業生(含符合《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粵教基〔2007〕66號)規定從市外轉學到本市并在轉入學校就讀到畢業的初中應屆畢業生)。
示范高中招生指標直接分配給初中學校所錄取的學生,簡稱“指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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