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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八章破產法——保證人破產
一般保證人破產
(1)取消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破產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2)承擔補充責任
①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破產債權數額而不是實際分配數額確定。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需注意的是,此條中所謂“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只限于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而對于承擔一般責任的保證人,則應當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調減。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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