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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七章證券法——優先股的發行條件
(1)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2)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于(≥)優先股1年的股息。
(3)上市公司最近3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4)上市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重大會計違規事項。
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3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為標準審計報告或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1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涉及事項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④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
⑦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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