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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保全
1.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注意1】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
【注意2】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5.保全措施的范圍: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1處以外的住房。
(3)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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