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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九章票據法——票據抗辯
1、對“物”的抗辯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俪銎毙袨橐驗榉ǘㄐ问揭那啡倍鵁o效。 (如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谄睋䴔嗬呀浵麥(已付款)。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對抗所有債務人)
②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燮睋䝼卧斓谋粋卧烊,不承擔票據責任。
、芷睋蛔冊鞎r,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只承擔變造前的責任)
、輰μ囟▊鶆杖说钠睋䲡r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但債權不消滅)
、迣μ囟ㄆ睋䝼鶆杖说淖匪鳈啵驗槌制比宋催M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未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
2、票據抗辯中“人的抗辯”
(1)可以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不得抗辯(抗辯切斷制度)
、倨睋䝼鶆杖瞬坏靡宰约号c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除以下兩種情形)對抗持票人。
、癯制比宋唇o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蛎髦銎比藢Τ制比说那笆执嬖诳罐q事由而取得票據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權人可以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惡意來“趟渾水”,出票人便可對抗持票人)
、鄯彩巧埔獾、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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