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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四章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責任
(1)索賠權:
、俪鲎馊恕⒊鲑u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诔凶馊藢Τ鲑u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本質上就是出租人借錢給承租人買設備,所以出賣人不履行義務不構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理由。)
【鏈接】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風險責任: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損害賠償: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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