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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五章合伙企業法——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
①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②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指定清算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償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提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3)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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