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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八章破產法——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績效獎金;(可申報“普通債權”)
②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超過普通職工平均工資的部分)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債權申報
①返還績效獎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報普通債權
②返還工資項收入:
A.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
B.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取回質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應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有擔保的債權”要不人家順位也是排第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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