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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九章票據法——背書
(1)禁止背書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注意與追索權相結合進行考核)
③法定禁止背書:如填明“現金”字樣;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期后背書)等。
(2)轉讓背書的記載事項
(3)背書附條件——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多頭背書、部分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多頭背書本質上也是部分背書,只是有多個部分背書,背書均無效)
(5)回頭背書(只能“往前”追索)
①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②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6)背書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合并、繼承等)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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