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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七章證券法——獨立董事
1 .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應當 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相關提議未被采納或特別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2 .特別職權的范圍
( 1 ) 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 2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 3 )向董事會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4 ) 提議 召開董事會。
( 5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 6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三)獨立意見
1 .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 1 )提名、任免董事;
( 2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 3 )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
( 4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 300 萬元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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