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下方二維碼 |
下載"萬題庫"估分↓ |
9月19日真題考點:第八章破產法——管理人的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提示】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⑤放棄債權
【解釋】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注意】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變相放棄),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破產受理時雖然已過3年的訴訟時效,但是是在受理破產前1年內過的,則也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2)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出現破產事由),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提示】不得撤銷
①有擔保的債權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有擔保的債權在其擔保物的價值范圍內被提前清償的不可撤銷)
②必要的支出
Ⅰ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Ⅱ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Ⅲ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取回質物,留置物。)
③履行法律文書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破產受理前,個別清償“工商局的罰款”,不可撤銷。)
(3)撤銷權行使
①管理人
管理人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債權人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受理。
【提示】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清算終結后追回財產的處理
(1)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相關推薦:
2021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答案解析 | 萬題庫估分 | 微信對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