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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不全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對于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規范。
【判斷】:經濟法是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是指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三個方面——
(一)經濟管理關系:分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兩方面
(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經濟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各種企業法就是調整內部關系的)
三、經濟法的特征——
一般特征: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范性、應有的強制性。
自己的特點:(一)綜合性:調整手段、規范構成、調整范圍
(二)經濟性:重要表現是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反映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調整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
(三)行政主導性(四)政策性
四、經濟法的形式(淵源)****注意制定機關和適用范圍。
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但司法解釋是法的形式之一。
(一)憲法
制定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構成其主體和核心部分。在全國范圍適用。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經濟法大量以該種形式存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本轄區適用。
(五)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直屬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等。本行業內具有約束力。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這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對法院審判工作有指導意義,對于理解相關法律、法規有幫助。
(七)國際條約或協定
國際條約或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或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除上之外,國家政策、習慣也可作為經濟法的形式之一。
經濟法的體系大致分為三部分——1)經濟法組織法,主要是企業法律制度。2)經濟管理法,主要是法律制度,其構成經濟法的核心內容。 3)經濟活動法。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j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含義要理解)
(一)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與其他社會關系相比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種意志關系。
(2)是由法律規定和調整的關系。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存廢的前提條件。
(3)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系。
(4)它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系。
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后者必須以前者為依據,不能違背前者的基本內容,與此同時,后者又是前者的歸宿,即國家意志最終是靠當事人意志來實現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沒有當事人意志,經濟法律關系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實現。 P6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個基本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是在經濟領域中發生意志關系。這一關系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兩個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規定和調整的法律關系。 〖yangjobe〗如果某一種經濟關系客觀存在,但沒有特定的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則不屬于法律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的確定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標志,其變更也是經濟法律關系變更的依據,其實現也是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根本目的。
4.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強制性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規定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規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和其內容得以實現的前提。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必然結果。
任何經濟法律關系都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經濟法中經常出現的獨立意思表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注意】依法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定范圍內享受權利。
判斷: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5種方式要記)——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核準登記而成立;
5、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主體資格了)
〖yangjobe〗但:合同法一章:合同效力高法解釋:當事人超載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內部承包合同、分支機構、職能科室、分公司等。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和擔保合同,發行國債,出讓土地使用權等。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這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的不同規定和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目的不同所決定的。
(二)權利
權利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關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權利的本質在于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三)義務
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滿足特定的權利主體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實施或不實施某種經濟行為。(是一種法律責任)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義務,超載法律規定的要求,義務主體不受約束。
注意:權利與義務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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