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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分行業營業稅稅收政策”的規定
1、差額計稅:
(1)運輸企業自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聯營運輸企業,以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經地稅局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全額計稅:
(二)建筑業(3%)
1、差額計稅:
(1)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但對分包人或者轉包人實行代扣代繳營業稅。
(2)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由省地稅局列舉;未被列舉,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3)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設備,不含在計稅營業額中。
2、全額計稅:
(1)不管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營業額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款,一律以料工費全額計稅。
(2)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3)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4)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不征營業稅;
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繳納兩道營業稅。自建行為,按照“建筑業”繳納3%的營業稅;自售行為,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5%的營業稅。
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務業――租賃”繳納5%的營業稅。
自建自投(投資)房屋建筑物,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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