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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題的情況是這樣的,那么主觀題呢?我們來看一下主觀題題目的情形和考生考試的狀態,今年的四個案例題占的50分,并不出乎考生的意料。我們在基礎班、習題班和串講都反復強調公司法的部分,至少會考兩個以上的綜合題,恰恰也考了兩個綜合題。公司法這個部分、證券法這個部分是教材新修訂的內容,考分會在25分以上,或者達到30分,現在光主觀題考了30分,還不含客觀題,應該是考了30分以上。
我們可以來分析一下這四個案例題都考了哪些知識點。
第一個案例題,考察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基本的一些規定,第一問,問公司成立以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交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說明理由。這一問并不難,但考生特別容易丟掉考點,因為在這一小問答中問了若干問題,考生必須一個個順序回答,可能有些考生都會,但回答的時候丟三落四,這是考生容易回答的問題。第一點,考生應該回答出資總額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給一個定性和結論,然后講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三步要分析本案當中是怎樣的,在本案當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萬,也就是說在題干當中找到甲首次出資20萬貨幣,丙首次出資90萬貨幣,合計首次出資額為110萬,這110萬沒有達到注冊資本的20%,題目告訴你是60萬,20%應該是120元,而現在只有110萬,所以不符合規定。
第二點,你應該說明貨幣出資的總額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是340萬,甲出了70萬,乙出了270萬。而注冊資本600萬的30%只有180萬,所以它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因此符合規定。其實這兩問,考的就是考生的背功,背下這幾個比例數了,這個題目沒有任何彎可繞,沒有任何難點。
第三問,出題老師開始設計小的陷阱了,考生應該肯定的回答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這是產權土地使用權來作為出資。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甲是以計算機軟件為出資的,而計算機軟件屬于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所以用計算機軟件來出資,作為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出題老師的陷阱在于你不能準確的界定計算機軟件是否屬于知識產權,就不知道這種方式能不能出資。
乙是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為出資,題目乙,直接以特許經營權出資,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點,考生應該說明甲乙的分期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分期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這就是我們平時在基礎班講答題方法告訴大家的,平時問你幾個事不能同時點頭或者搖頭,要分開講。現在甲乙的分期出資期限是符合規定的,丙的分期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交足。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丙的出資期限已經超過了二年。在第一文檔中,老師設計的陷阱主要有兩個:一是乙沒有首次交付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司法要求的是全體股東,也就是說不管是甲還是丙,是其中兩個還是一個,只要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20%就可以了,并不是說全體股東都得首次交付出資,所以乙沒有首次交付出資,所以考生要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是特許經營權、計算機軟件能不能作為出資方式?一個是可以,一個是不可以。這一小文檔中,出題老師設計了兩個陷阱。應了我們講的那句話,你看著題目很容易,但是你不一定能做對。很簡單的題面卻處處暗藏玄機,處處有小陷阱,考生要細致讀考題,才能正確的回答問題。
接下來看第二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首先考生應該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這里也是我們出題老師設置陷阱的一個地方,因為在題干當中,在題面上給的是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們考生看到這樣的題面,一下子容易想到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呢?經理由丙提名,由董事會聘任,行不行呢?其實題目根本沒有問你這個問題,人家就問你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規定,因此你直接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就可以了,而我們有很多考生畫蛇添足,非告訴人家董事長、非董事長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結果又沒有說對。這應該說是比較郁悶的一件事,人家老師問你什么就答什么,這也是出題老師的一個小陷阱,在和考生在捉迷藏。
第二問,考生應該說明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議上執行的比例符合規定,這也是出題老師設置陷阱的一個考點,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是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記住這句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你看行使比例表決權是不符合的,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人家考的是后半句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章程可以對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做出規定,而我們題目的第一句話就告訴你,這個公司的章程要點如下,章程就是這樣規定比例,就符合法律規定,考的是特殊情況。這個陷阱只要識破,能繞過,第三問,你就百分之百可以得分,因為第三問考的也是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這就是一破百破,一順百順,如果第一個陷阱沒有繞過,第三問肯定答不對。
第三問問的是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的時候,出資各方按照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的時候,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0%的分配權,這是題目給出的題干。題目問你公司章程規定的增加注冊資本的時候,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問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的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這兩項都要求你說明理由,你就一項一項說吧。首先要說明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的時候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或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都可以,因為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的時候,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交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這個題目考的是股東事先約定。第二問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的分紅比例應該說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紅利,但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又是考一般情況。總體看下來,這個題目看起來只有三問,可是實際上第一問當中你需要回答四個問題,第二問和第三問當中各需要回答兩個問題,也就是三問當中需要回答8問。而考生只回答了其中五問或者六問,丟了其中幾問,也就是說在審題的時候是否思路清楚的按問題來回答,這是很關鍵。八問,老師設置了四個小陷阱,這四個小陷阱真正的陷阱只有兩個,剩下的陷阱是同一個陷阱,只要一個攻破了剩下的都攻破了,但考察的知識點和覆蓋面比較寬,沒有難度,但要求你有知識的廣度,考察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期限這樣一個重要內容。考察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考察了股東會會議的議事規則,主要是表決權怎樣行使,最后還考察了股東的權利,分紅權,增資的優先認購權。雖然這些知識點覆蓋面比較大,但是應該說,我們的考生沒有理由做不出來,如果你參加了王老師科教園上課的習題班的話,這就是習題班的第五個題目。如果那個題會做了,等于這個題往里套了。我還是強調基礎班的重要、習題班的重要、平時功夫的重要,而不是考前的突進,考試就是臨場的發揮,如果肚子里什么東西都沒有,只有一點水,再怎么考也考不好。如果你一桶水滿的話,漏一點也沒有關系。
我們看一下第二個案例。我從網上看到有些考生做得不是特別的好。其實這個題目不難,主要是考生沒有把它作為重點去復習。所以考了一個最基本的、最容易的題,而且還給了15分,我們考生居然不能夠得到高分,這比較遺憾。
這個題目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證券法的一個結合,是一個跨章節的綜合題,它和第一個考題不一樣,第一個考題就是就公司法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問題進行了考察,它不跨章節,只是在這一章當中覆蓋的知識點比較大、比較全面。第二個題是一個跨章節的題目。
我們具體看一下題目問了哪些問題,因為考題都見到了,不念考題了,我們看一下問題。第一問,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這一問,題目并沒有要求考生說明理由,我不知道標準答案出來以后,說明理由的部分是否給分。但是我們在平時基礎班、習題班講答題方法的時候,我都反復強調考生不管題目是否讓你說明理由,你都要說明理由,以防萬一。所以,我還是把理由說給考生,也可能標準答案是你沒理由也給分了,也許標準答案很苛刻要求你說明理由。考生說沒有說明理由,扣我分,沒有理可講呀,沒有理可講。直接回答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的債券主體資格。因為法律規定,所有的公司,不管是有限的還是股份的,都可以作為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這是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最新規定,原來只有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發公司債券,所以在主體資格上進行了一下考察。這個知識點要求考生作為判斷題準備的,現在能做判斷題了,現在作為主觀題一問也沒有難處,因為第一問就是要定性和判斷。
第二問,甲公司的凈資產和可分配的利潤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要求說明理由。這里實際上問了兩問,一個是凈資產是否符合發債條件,一個是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發債條件?考生必須在兩個方面做回答。如果你丟掉其他一問,就比較冤枉的把分數丟掉。
第一問,要說明凈資產符合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六千萬元。股份公司是三千萬元,這里可以不講股份,本題涉及哪一點就講哪一點就可以了。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甲公司2005年12月1日的凈資產的一萬八千萬元,也就是你用二萬六千元減掉八千萬得到的凈資產,所以是符合規定。第二問可分配利潤也符合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法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要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是一千六百萬元,考生需要做一個簡單的計算,在題干當中題目給了2003年度到2005年度可分配的利潤分別是一千二百萬、一千六百萬和二千萬,把這三個數加起來除以三,得到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潤是一千六百萬。八千萬的公司債券一年需要支付的利息是三百二十萬,因為題目告訴你公司債券的年利率是4%,作一個簡單的計算,對會計考生來說并不難,所以可分配利潤也符合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這是第二問。
第三問,甲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數額和募集資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公司債券發行以后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第一點,考生應該說明公司債券的數額不符合規定,這是出題老師的一個陷阱。我們題目當中明確交代了這個公司在發行債券的時候,在它的負債總額當中沒有既往發行債券的記錄,而考生滿腦子想的是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沒有發就沒有累計,想一想這次發的八千萬,超過了凈資產40%,你經過計算,發行額已經是44.4%,我們要求不超凈資產的40%,所以是不符合規定的。我估計我們有很多考生掉進出題老師的陷阱。
第二問,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何種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的支出。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甲公司將募集資金的一千萬元用于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這屬于非生產性的支出。
第三問,公司債券的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債券的上市條件之一是公司債券的期限一年以上,在我們這個題目當中,題干明確交代了甲公司的債券期限是三天,所以是符合規定的。
第四問,甲公司擬發行的債券由丁承銷商包銷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和包銷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首先應該回答公司債券由丁承銷商來包銷,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向不特定的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該由承銷團來承銷,不能由丁承銷商來包銷。第二,承銷期限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而題干當中給的承銷期限是120天。第三,包銷方式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債券應該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應該說這個題目的考點主要考的債券發行條件發行的主體資格,發行的程序以及募集資金的用途。陷阱只有兩個,一個是累計40%這個地方,還有一個是要求界定修建文體活動中心是否屬于非生產性的支出。要說這個題目沒有難度,只是我們考生看上去很熟,可是在表述的時候,由于沒有作為重點復習,背的東西比較少,表述的時候不知道話從哪說起,可能答得不是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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