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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重點)
(1)關于簽章
A、 我國《票據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逼睋系暮炚率瞧睋袨楸憩F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B、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就票據簽章規定:(全部掌握,詳細記,必考內容)
。1)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此處的簽章是指單位在票據出具、轉讓、擔保等進行的簽章。
(5)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應為個人的本名。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yangjobe〗【個人理解】因為,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實際付款委托人,都要由銀行來付款的,因此要用預留銀行的簽章。
《高法解釋》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yangjobe〗【個人理解】因為公章也代表本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自己)進行簽章不合規定,不管有意無意,都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高法解釋》規定,
A、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第一個環節
B、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理解】中間環節,某個環節無效,不影響其他環節的有效。
C、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纠斫狻恐虚g環節,某個環節無效,不影響其他環節的有效。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A、各類票據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
j 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
k 票據金額的記載。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l 票據收款人的記載。
m 年月日的記載。(一般指發票年月日的記載)
B、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C、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ㄈ┢睋袨榈拇
1、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2、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即授權委托書的方式為宜。
第二,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作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
第三,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3、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必須三條件——(前提,票據行為成立,才就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1)必須是無權代理人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2)須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3)必須是該行為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其行為不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屬于票據行為主體不合格,票據行為不成立,其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四、票據權利與抗辯(重點)
。ㄒ唬┢睋䴔嗬
1.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該權利也叫票據上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內容:是以獲取一定金錢為目的的債權。
票據權利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為付款請求權,第二次為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高法解釋: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除……規定除外。?
3.票據權利的取得——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A、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全部掌握三個問題)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無對價的法律后果:
① 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根據票據法的原理,只要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沒有惡意,即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 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損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據權利范圍不得超過其前手的權利范圍;二是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亦受此影響。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而沒有注意到轉讓人對票據沒有處分權,雖票據有效,應視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票據權利的消滅(基于許多法律事實,時效消失)
A、在一般情況下,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
B、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全部掌握)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權利歸于消滅。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C、前述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三種和第四種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D、上述時效適用有關中斷和中止。但,上述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注意】:票據權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5.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
保全措施包括: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多選)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保全票據權利,應在票據當事人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在其住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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